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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稿酬该高该低?

1999-12-22 来源:光明日报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白而强 我有话说

编者按:9月18日,王蒙、张洁等6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以后者的败诉结束。随后,世纪互联对一审判决不服并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月14日,引起众人关注的此案有了终审判决,北京一中院维持了海淀法院的判决,世纪互联公司再次败诉。本文作者提出了案件以外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网络稿酬。

诉讼过程中,双方展开辩论的议题之一是:网上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要支付报酬?应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报酬?这个问题有必要引起著作权人和网站管理者们的关注。

关于网络作品的报酬支付问题,目前还是一个没有明确规定的空白点。今年4月,国家版权局最新发布了一个《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6月1日施行)。其中“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的一条,仅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这应是专为排除以数字传输方式发表作品的形式而列出的特别条款。因此,我们更可以明白,网络作品的报酬支付问题,目前并没有法律依据。

法庭要求当事人就此展开讨论,其用意大约也在于要听听是否有人能提出更好的意见来。

正如人们预想的一样,双方律师对网上使用作品的报酬标准都没有提出明确的主张。上诉方(世纪互联一方)代理人提出,一审判决按千字150元标准赔偿“过高”,但并未充分陈述理由。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对文字作品规定的标准是千字30—100元,转载是千字50元。在目前IT界人员工资远比出版界高,而利润却远比出版界低(甚至普遍亏损)的情况下,网上作品的付酬应该更高还是更低?各界人士众说不一。难怪律师们也对此莫衷一是。

一些作者早已发现,网站支付稿酬多是利用“字数统计”功能对字数进行“准确”的计算,其结果甚至可以精确到对所有标点符号都排除不计。而《规定》中则沿用了出版界惯例:“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的,按一行计算”。两者相比,一篇稍长些的文章字数统计差上几百也是可能的。这一事实可能又为网上使用作品应支付稍高稿酬的主张提供了依据。

合议庭对此问题的最后认定是:虽然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但是网站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既侵犯了他人著作权,也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应当给予赔偿。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侵权方给予合理赔偿,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这一判决,通过在网上使用作品付费尚无明文规定情况下依法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实践,确认了“合理赔偿原则”,给关心此类案件的各界人士提供了一种解决争端的思路——只要被侵权方提出“合理要求”并举证予以证明,法官也认为其在“合理”范围内,就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在国家正式立法之前,这一模式将对我们的工作实践和审判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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